近日,龙泉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贿赂一案做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2008年上半年,为帮朋友吴某和赵某疏通关系,安排落实留地位置,陈某某多次找到时任龙泉市国土资源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叶某某(已判刑),让其给予帮忙,早日落实留地位置,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在陈某某的撮合下,叶某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将3植留地计划落实在城东安置区B组团路面房处给吴某,将2植留地计划落实在城东安置区C组团路面房处给赵某。事后,陈某某分别从吴某、赵某处取得人民币共计十万余元,送给叶某某,作为“回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帮他人疏通关系,安排落实留地位置,在受贿人叶某某和行贿人之间进行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涉嫌介绍贿赂罪,故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