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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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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商初字第247号判决书公告
时间:2012-07-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2)丽龙商初字第247号  

毛羽雄、柳婷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毛羽雄、柳婷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张金华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0年12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毛羽雄、柳婷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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