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30号
占华真、曾小云、曾怀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祝平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占华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祝平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5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张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占华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