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164号
应朝胜: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应朝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景游货款54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3月1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应朝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