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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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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商初字第304号判决书公告
时间:2012-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304号

刘连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来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刘连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仁来借款本金92187元并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4月2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刘连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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