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307号 华训风、严月珠: 本院受理原告吴兴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朱训风、严月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兴代偿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7 000元自2008年11月11日计算至2009年1月18日,按本金22 000元自2009年1月19日计算至2009年1月20日,按本金50 000元自2009年1月21日计算至2009年8月30日,按本金55 000元自2009年8月31日计算至2010年1月3日,按本金65 000元自2010年1月4日计算至2010年7月13日,按本金75 000元自2010年7月14日计算至2011年1月27日,按本金85 000元自2011年1月28日计算至2011年7月27日,按本金100 000元自2011年7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朱训风、严月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