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综合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审判流程 > 综合公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311号判决书公告
时间:2012-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311号

周松弟: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周松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俊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0年8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松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2)丽龙商初字第336号判决书公告
上一篇: (2012)丽龙商初字第304号判决书公告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