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泉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丽龙商初字第311号 周松弟: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龙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周松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俊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0年8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松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