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院晋升审判员工作(以下简称晋升工作),促进审判员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晋升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晋升本院审判员的人员,在具备《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的,任法院助理审判员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任法院助理审判员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任法院助理审判员满1年。 2、近两年应有两篇以上调研文章向丽水市级以上刊物投稿,或参加每年一次的法院系统征文活动;其中还应有一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调研报告在丽水市级以上调研刊物发表或者在上级法院组织的年度学术论文研讨会及其他征文中获奖。 3、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综合部门任助理审判员的,年均承办案件须在7件以上,其中民一庭、民二庭各2件以上。在业务庭任助理审判员的,每年办理案件数须在所在庭平均结案数以上(从综合部门调任业务庭任助理审判员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除外)。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在不同业务庭工作的,办结案件数分别按所在业务庭计算。 4、从助理审判员直接提任为中层干部的,可不受上述任职条件限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晋升审判员: 1、具有《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2、具有《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 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具有职级、职务晋升年限限制情形的; 4、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本人正式提出调离法院或者辞职申请的; 6、近三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7、当年受效能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 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晋升审判员申请表并报政治处,政治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公布晋升审判员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晋升考核采取理论与审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院政治处对参与晋升对象的政治素质、敬业态度、业务水平、审判能力、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根据晋升考核情况确定拟晋升审判员人员名单,经征得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报院党组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晋升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九条 政治处负责晋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