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助理审判员选任工作,促进法官队伍建设,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官职位空缺情况和审判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助理审判员选任工作。 第三条 符合《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选任为助理审判员: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法院任书记员满一年,且任助理审判员(试用)满两年;或在法院工作满三年,任书记员满两年以上; (三)取得初任法官培训合格证,并已通过省高院初任法官审核;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近两年应有两篇以上调研文章向丽水市级以上刊物投稿,或参加每年一次的法院系统征文活动;其中还应有一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调研报告在丽水市级以上调研刊物发表或者在上级法院组织的年度学术论文研讨会及其他征文中获奖。 (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综合部门任书记员的,每年平均办理案件(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书记员必须履行的职责)须在6件以上,其中民一庭、民二庭各2件以上;在业务庭任书记员的,每年平均办理案件(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书记员必须履行的职责)须在12件以上。 (六)助理审判员(试用)期间,仍应从事书记员工作,每年平均办理案件(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书记员必须履行的职责)须在12件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任为助理审判员: (一)有《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有《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的情形的; (三)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具有职级、职务晋升期限限制情形的; (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本人正式提出调离法院或辞职申请的; (六)最近二年内因个人原因不在工作岗位累计满6个月的; (七)当年受效能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选任办法采取理论与审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院政治处对参与选任对象的政治素质、敬业态度、业务水平、审判能力、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助理审判员选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助理审判员任命条件的人员向政治处提出申请; (二)政治处按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公布选任审判员资格合格人员名单; (三)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考核和测评; (四)政治处提请党组讨论决定; (五)公示拟任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 (六)院长公布任命人员名单。 第八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政治处提请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