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621号
周小宝、吴梅鹤:
本院受理原告蔡仁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4年12月0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6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邮 编:323700联 系 人:林森林联系电话:0578-7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