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423号 兰作荣: 本院受理原告许水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一、兰作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水媛借款1 370 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 100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0‰自2011年7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兰作荣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许水媛有权对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环城东路西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20518号、20519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03)字第11448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的抵押债权后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130元,由兰作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7日 承办部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邮 编:323700 联 系 人:叶永菊 联系电话:0578-72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