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丽龙商初字第599号 邱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决定于2014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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