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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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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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法执〔2012〕14号 2012年5月30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局: 执行款发放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及时实现,而且事关执行款物管理和法院形象。自从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单独建立以来,包括执行款发放节点在内的执行工作绩效管理有了有效抓手,实际成效逐年不断提高。但在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评估数据上,期限过长,不甚理想。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借鉴乐清等法院的做法,经研究并听取部分中级、基层法院执行局的意见,就做好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天数工作通知如下: 一 、从严要求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限。根据最高法院和本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的期限为执行款到账后一个月,此规定为最长期限,实际工作中应尽量缩短。一般情况下,执行款到账后的10日内应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发放完毕。 二、实行执行款发放逾期审批和临期预警制。出现因分配、标的物过户等情况,发放天数可能超过10天的,由承办人书面陈明理由,报局领导审批;可能超过一个月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未及时发放的执行款,从到账日第7天开始预警。 三、完善执行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在执行管理系统中嵌入执行款管理系统,便于执行人员直接查询,减少与财务衔接环节,缩短发放时间。科学设置管理节点,既促使及时发放,又防止数据失时失真。对执行款被保全、申请执行人不领取等客观情形,在管理系统中作提存处理,中断发放期限计算。 四、鼓励执行款直接交付或划付。对没有争议以及没有必要先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执行款,尽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直接交付或划付,并将相关凭证入卷,严格有关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通报考核。全省各法院要加强通报考核,把执行款发放情况纳入业绩档案。我院在执行工作先进考核评比中,将执行款发放的相关情况列入考核评比内容。 上述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报我院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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