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执行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执行案件听证制度
时间:2012-06-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全面推进执行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听证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召集听证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中开庭的程序,当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及确定的证据作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听证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异议人或其他与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  执行听证,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执行听证:

(一)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载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三)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五)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参加参与分配程序;

(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的;

(七)执行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执行听证一般由执行局内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也可由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独任进行。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陈述案件事实,互相进行质证、辩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听证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七条  执行听证审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实体权利请求人陈述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实体权利请求相对人答辩;

(三)实体权利请求人举证;

(四)实体权利请求相对人举证;

(五)听证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

(六)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询问听证当事人、证人;

(七)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出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让听证双方当事人质证;

(八)听证双方当事人辩论;

(九)听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要求补充证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准许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将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记入笔录,由参加听证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执行听证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由当事人及共委托代理人阅读,并由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情况附卷。

第十条  组成合议庭执行听证的,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评议,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在10天内作出处理。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或执行案件影响较大的,报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员独任进行的,听证结束后7天内作出处理。

听证处理结果,制作的法律文书,一律由执行局长签发。

执行局长认为处理结果不适,可以指令合议庭复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规定
上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