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并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规定。 “执行回告”指的讲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随时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进度等情况采取电话告知,短信,传真等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的一种做法。 第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方面的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外,应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因下列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告知困难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告知的。 第二条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材料告知,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记入笔录,短信等通过发送电子数据形式告知的应固定依据附卷。 第三条 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执行法院的开户银行及帐户、执行监督方式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风险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自觉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担保执行人提供主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适时告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下列事项: (一)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易人执行的事由及执行法院、联系方式;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执行人员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四)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及救济的途径与方式,解除执行措施的依据; (五)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事由、法律依据及救济的途径与方式,解除强制措施的依据; (六)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七)移交裁决部门处理的相关情况; (八)移交司法鉴定处对外评估、拍卖的相关情况; (九)执行款物的分配、发放和返还情况; (十)对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下列程序性事项应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事由及法律依据,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二)法院执行到位的,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想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创造条件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沟通交流,缓解对立情绪,达成执行和解。 (三)程序终结执行是否告知被执行人由执行人员据情决定。 (四)实体终结执行的事由及法律依据。 第六条 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项,由裁决承办人告知当事人及案外人裁决的依据及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第七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向其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和下一步执行工作计划。 第八条 执行回告制度监督 执行局每月对承办人执行回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案件及时督办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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