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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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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意见》中规定的条件,不满足条件的,一律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执行案件,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须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调查后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经三名执行员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或认可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记录存档。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归档入卷。

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并依法上网公开。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制度。设立终本案件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终本案件的查控和恢复执行。

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十一、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符合恢复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建立调查结果及案件进展情况回告机制,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银行账户冻结、财物扣押、查封等执行情况的,及时通过电话或短信回告申请执行人案件。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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