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题,龙泉法院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近日,孙某因私自转移财产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4年12月,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179.75元,除判决前已经支付10300元外,还需支付24879.75元。但孙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3月31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赔偿款24879.75元。孙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怠于履行义务,并擅自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并且将卖车所得的钱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未用于支付本案赔偿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该院以孙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孙某主动至市公安局投案,并将执行款26000元交至法院。2017年6月16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孙某为规避执行,擅自转让其所有的车辆,且转让款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严惩。 近年来,龙泉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工作力度。2016年以来共拘留被执行人65人,限制出境756人,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3人,其中2人已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