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调解后进入执行阶段案件的被执行人地址变动、查找难、送达难等问题,龙泉法院基于立审阶段送达确认的成功实践,充分利用执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调解执行送达衔接机制,自2014年10月实施以来,该院已对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效送达30余人次,减轻送达执行压力。具体做法: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审执环节的送达确认主要类型为民商事调解案件。对于不同类型案件,在确定是否适用时,需根据调解案件性质、特点、公序良俗及履行情况等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甄别后进行确认。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主要为自愿,并且当事人已明知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经查询执行及档案系统,如需履行义务当事人为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审判人员联系执行人员了解执行及送达相关情况,并要求当事人进行送达确认,如当事人拒绝,审判人员可提取原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送达情况。三是明确适用形式。可以以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确认,也可采用合同条款形式确认,也可附在调解内容之后,亦可采用独立书面形式确认送达地址。四是明确适用要求。要求真实全面完整,包括当事人(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需当事人签名确认。如有可能,还可附上当事人微信号、QQ号等内容,以便在进入执行程序时可利用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进行沟通和简易送达。当事人应履行提供送达地址的真实性和地址发生变动的通知义务,若当事人未履行,由此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五是明确适用职责。审判、执行人员需落实审查、保密义务。在诉讼代理人代写送达地址确认时,法院要对代理权限严格审查。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在进行裁判文书上网等活动时,对当事人地址信息做技术处理,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