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我市某行政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老书记陈某某没有实现连任的愿望。落选的直接原因是,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清偿义务。 据了解,陈某某于2007年5月29日为同村人俞某某一笔4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2009年7月30日,借款人俞某某因刑事犯罪被依法执行死刑。银行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俞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于2010年5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俞某某的妻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担保人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龙泉法院干警多次走访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认为陈某某具有清偿能力。经多方协调,2012年6月18日,银行减免了部分利息,同意以4.8万元结案,并与陈某某及俞某某妻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俞某某妻子履行0.9万元,余款3.9万元由陈某某履行。之后俞某某妻子交付了0.9万元执行款,但陈某某交付2万元后拒不履行剩余的1.9万元。 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的失信行为比一般失信者影响更为恶劣。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工作的严肃性,法院向陈某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督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街道党工委非常重视,立即对陈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成该村党支部重新推荐支部书记候选人。在接下来的选举中,未能成为候选人的陈某某没有再当选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