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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毒品 绚丽青春”新闻发布稿
时间:2016-06-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近年来,我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我院审理涉毒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我院共审结涉毒案件4件9人,2014年审结涉毒案件11件19人,2015年审结涉毒案件19件22人,2016年1月至6月,审结涉毒案件4件10人。由此看出,涉毒案件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判刑人数都呈现出较快地增长趋势。从2013年至今,在被判刑的涉毒人员中,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的15人;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9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6人,判处缓刑、拘役的10人。为配合全市毒品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我院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对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通过对我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犯罪形式上,毒品共同犯罪所占比例趋高,呈团伙化趋势;2、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持续增长,且近年毒品犯罪的增长幅度较大;3、毒品犯罪行为逐渐呈蔓延的态势。以往毒品犯罪高发于市区,现在已经向周边地区蔓延;4、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呈现逐渐增长态势。针对毒品犯罪的上述特点,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研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我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严重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率与其他刑事案件比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罪行(相对)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近年来,随着毒品消费市场的持续膨胀,发生在毒品消费环节的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增长迅速。我院对此高度重视,依法予以从严打击,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以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

 

下面,由我来通报几个案例。

案例1:        

彭某,男,1987年10月生,福建人;吴某,男,1978年1月生,龙泉人。唐某,男,1987年1月生,福建人;叶某,男,1991年12月生,丽水市莲都区人;梅某,男,1986年6月生,龙泉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周某与叶某在华楼街美一角茶餐咖啡厅门口玩,两人商量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后周某与被告人吴某联系要求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委托他人将0.3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美一角咖啡厅门口出售给周某。此后,吸毒人员多次与吴某联系要求购买毒品,期间,梅某、叶某、唐某多次参与贩卖毒品,而吴某等人又多次从上家彭某处购买毒品。

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参与贩卖毒品4次,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91.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6克;被告人吴某参与贩卖毒品5次,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35.6克;其余人员涉案甲基苯丙胺1.3克至31克不等。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5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彭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两千元不等。

案例2

张某,男,1971年6月出生;练某,男,1972年12月出生;黄某,男,1974年9月出生,三人均福建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庆元县吴某家中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10克甲基苯丙胺,吴某当场支付给张某1100元毒资,后又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分二次转给张某900元毒资。此后,张某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给吴某等人,共计110.31克。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练某与李某、柳某谈好,以每克160元的单价出售50克甲基苯丙胺。李某2人当场预付了4000元的购毒款,并约定待50克甲基苯丙胺全部交付后,再支付另一半的购毒款。11月6日,连某在运输毒品到龙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初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先后3次驾车从福建省建瓯市运输毒品到庆元县或龙泉市,卖给李某共12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练某、黄某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依法判定三人有期徒刑15年至7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3

雷某,男,1987年7月出生,龙泉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晚上,刘某在龙泉龙渊街道被告人雷某家中,与雷某一起利用自制的简易吸毒工具“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此后至2015年2月,付某、叶某、严某等人单独或结伴先后5次来到雷某家中吸食毒品。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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