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支付能力,却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近日,龙泉市一园艺老板游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我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庭责令游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29名工人剩余工资32万余元。
游某的园艺公司因经营困难,陆续拖欠31名工人工资54万余元。经调查,园艺公司拥有的苗圃基地里有大量苗木未出售,且价值远超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显然,游某在有能力支付劳动工资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游某迫于压力,才陆续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游某已支付工人部分劳动工资,且取得工人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