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檐走壁,来去无踪。江湖中传说的“采花大盗”往往神出鬼没,轻功了得。 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现实版的“采花大盗”盗窃罪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某因喜爱养花,遂从各处搜寻好看的花卉盆景“搬回”家养。2020年9底至11月中旬,周某专挑深夜行动,多次偷盗他人种植的盆栽共18盆。“我只是看到它们长得好看,就想搬回家来自己养养”,周某称。 9月底10月初的一天凌晨周某将他人种植的一盆蟹爪兰偷走。10月初的一天凌晨周某将他人店门口的一盆米兰盗走。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周某趁四下无人,将一诊所门口的一盆吊兰盗回家中。11月中上旬的一天凌晨周某将他人门口摆放的一盆五叶龙走。・ 经认定,被盗窃花卉总计价值人民币485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君子爱花,当取之有道。被告人周某因为爱花,将他人所有盆栽占为己有,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称“我只是看着它们好看,就想拿回自己家养”,但其所称的“拿”已属盗窃行为。“莫因恶小而为之”,法律终将惩处所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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