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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抗拒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从严从快审理!全程不到24小时!
时间:2021-02-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3日下午,龙泉法院收到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妨害公务案件。24日上午1030分,龙泉法院在线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全程不到24小时!

被告人胡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龙泉市首例涉疫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是龙泉市内某网吧的网管。2021129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疫情督导时,发现胡某作为网吧的管理人员不仅未按规定对进入网吧的顾客落实一测一码一口罩制度,还拒绝防疫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随后,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向该网吧老板反映情况时,胡某手持木架冲出网吧对防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

 经鉴定,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季某头部受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疫规定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任何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胡某以暴力行为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受法律惩处。

春节临近,各地人员流动迎来高峰,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更大挑战。法官在此提醒:认真配合防疫工作,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如下: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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