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龙泉民法院妥善处置一起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的突发事件,以法律强制手段维护了庭审纪律的严肃性。最终当事人孙某被当庭处罚1000元。 2013年,李某夫妇曾2次向孙某借款,共计7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后经多次催收,孙某无法收回全部本息,于是便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 当日庭审,身为原告的孙某就显得非常随意,在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仍多次走动,接听电话,经法官警告后方有所收敛。 在庭审中,法官向孙某确认被告李某庭前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指出的已归还借款4万元是否属实时,孙某随即改口称已收到4万元,将诉讼请求减少。当法官询问孙某借条背面内容时,孙某声称记不清楚,要求亲自查看。接过借条后,孙某突然开始撕毁背面内容,还言之凿凿称这些内容与案件无关。 法官严厉呵斥制止无效后,从孙某手中夺回了借条,并通知法警将孙某控制,但借条的一部分被其撕毁。经核查,借条背面除了记载上述被告答辩的归还4万元的情况外,还记载了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 休庭后,法官对孙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孙某认识到了错误,主动拿出自己记录的本子,如实陈述了李某夫妇已支付4200元利息的事实。 因孙某当庭撕毁对其不利的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龙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院长批准,对孙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原告承认错误并缴纳了罚款。 4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夫妇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1.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