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中院在龙泉法院对一起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5月18日,龙泉市龙渊街道某村3位村民在野外一荒草丛中发现一具呈白骨化的尸体,经现场勘查,公安机关认定系他杀。在确定被害人身份后,专案组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年5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华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下半年认识被害人吴某后,得知吴某存有一二万元,并分两次向其借得1200元,之后陈某某归还了500元。2012年下半年,吴某不断地向陈某某催讨余下的700元欠款。为摆脱吴某的追讨,陈某某产生了杀死吴某并劫取其财物的念头,还将杀人劫财的想法告知了另一被告人华某某,并说吴某身上可能有钱,要其帮忙。华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11月23日上午,陈某某以介绍吴某到一家企业打工为由,伙同华某某将吴某骗至龙渊街道某村外一荒野处。陈某某拿出事先藏放在身上的镀锌水管猛击吴某头部一下,之后将水管递给华某某。华某某随即持水管多次打击吴某头部致其不能动弹。二人随后将吴某拖至附件草丛,搜走其身上的钥匙、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用杂草简单掩盖尸体后逃离了现场。途中,二人丢弃了受害人的手机等部分物品,清洗了血迹,翻找吴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衣物,但未搜寻到现金。数日后,陈某某将电动三轮车改装后以300元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某预谋抢劫,并在实施过程中指使华某某作案,使用杀人手段劫取财物,情节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华某某积极参与抢劫杀人,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虽系边缘智力,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严惩。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了合并审理,并在一审中判决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21.1万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