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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
时间:2014-04-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报北京417日讯(记者 韩芳)今天上午9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1月至2013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于2011820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同时查明,秦志晖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为其本人捏造、编造;或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但经秦志晖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方式发布;或虚假信息虽曾在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网络上予以散布。

    法院指出,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信息真实性不仅未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朝阳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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