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讯(记者 韩芳)今天上午9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篡改不实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同时查明,秦志晖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或无中生有,为其本人捏造、编造;或信息所涉及内容有一定来源,但经秦志晖实质性篡改,以原创的方式发布;或虚假信息虽曾在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网络上予以散布。 法院指出,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信息真实性不仅未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朝阳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