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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松香褪鸭毛 龙泉三人被判刑
时间:2014-05-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日前,我院对两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个体工商户曾某某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雇工柳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另一案件商户刘某某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是我市苍松路农贸市场从事鸡、鸭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购进活鸡鸭后在龙渊街道新村路加工点统一宰杀、褪毛,然后送到市场出售给不特定人员和餐馆。因鸭子身上的绒毛难以除净,为图省时省力,曾某某从20121月开始购入工业松香,放锅里加热融化后加入一定比例的劣质油,将不能手工净毛的鸭子入锅浸泡一下,之后取出放入冷水冷却,待松香水凝固后便可连毛剥去。

工业松香是制造油漆、肥皂等的原料,含有重金属等有毒化合物,易致癌,反复使用毒性更强,根本未列入国家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非食用物质、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加工过程。

2013130早晨,曾某某与其雇工柳某某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时被工商部门当场查获,并被处以2000元罚款。2013115凌晨,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将再次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的曾某某和柳某某当场查获,并于当日予以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侦查,除因禽流感停止活禽交易4个月外,曾某某和柳某某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仍继续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直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一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在我市安仁镇做鸡鸭脱毛加工和销售生意,犯罪手法如出一辙,201311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柳某某、刘某某在鸭子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工商部门处罚后,被告人曾某某、柳某某仍长期使用工业松香褪鸭毛,主观故意明显,应从重处罚。雇主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雇工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特定经营主体,应当知晓工业松香属非食用物质、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但仍长期用于鸭子褪毛,存在主观故意。

我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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