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法院分批次公开开庭审理11人涉案的特大贩毒案件。游某某、卓某等4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五万到三千元不等;周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6人正在审理中。
游某某,外号瘸子,现年37岁,福建省松溪县人。小时候因患小儿麻痹症,右腿有些残疾,走路一瘸一拐。因身体原因,游某某无固定工作,主要靠贩卖毒品维持日常生计和吸毒费用。
2013年12月28日23时20分,龙泉市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通过秘密布控,在龙泉市某酒店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卓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1.73克。归案后,卓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警方顺藤摸瓜,接连侦查到管某某、吴某、游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先后抓获17名吸食、贩卖毒品嫌疑人,缴获冰毒70多克。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将涉嫌犯罪的11人提起公诉。
据公安机关侦查,以卓某和管某某为首的贩毒团伙长期盘踞在浙闽边境,从事贩毒行当。他们从福建松溪、建瓯等地大量购进冰毒等毒品,在龙泉市区、莲都区、松阳县等地销售,在“圈内”甚为有名。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些毒品均来自松溪一残疾人游某某手中。201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网上逃犯游某某抓获。
由于游某某身体不便,大多数贩毒生意他都身居幕后。当卓某等人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将钱交付给游某某后,他再雇用周某等人将毒品送达指定地点,从中赚取差价。收到毒品后,卓某等人再将其销售给其他吸毒人员,周某某曾充当毒品贩卖居间介绍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卓某、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居间介绍,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