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今年该院审判的第22起酒驾刑事案件。 今年4月15日,冯某某在聚餐时喝了三两左右的38度白酒。因为对自己的酒量非常自信,冯某某饭后主动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到市区,帮助新同事购买生活用品,但返回时在龙泉市区公园南路与广源街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醉酒驾车的标准。起初他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提出异议,随后被抽取血样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权威的检测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比呼气酒精检测仪测出的数值还要高。 8月22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11月15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