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丽水季文华等“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改判季文华死缓刑;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对季林青、季胜军判处的死缓刑;维持以集资诈骗罪对季永军判处的无期徒刑;维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周望慧和尹温和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季文华、季林青、季永军等人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取得丽水市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再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注册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经多次更名、增资,至案发时,该公司名称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房产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季文华,季胜军、季永军、季林青为董事会成员。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多次增资均来源于集资款和借款,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本人并未实际出资。公司还依靠非法集资款,先后注册成立了遂昌分公司、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湖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2003年至2008年7月,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隐瞒公司亏损的真相,通过竞买土地、媒体虚假宣传等方式,造成其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等手段,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由银泰房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至90‰的月利率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庆元县、衢州市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人民币55.69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14.727亿元。此外,季文华为掩盖其集资诈骗的真相,使集资户形成公司有开发潜质、有雄厚资金的虚假印象,先后两次向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6700万元用于增资银泰房产集团公司,验资完毕后即抽逃。 周望慧于2005年2月至2008年8月担任银泰房产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明知季文华等人进行非法集资,仍帮助规范流程、记账、支付利息和集资本金等,协助季文华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31020.38万元。尹温和于2005年7月,与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合作,成立丽水市银泰温馨园房产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同年10月,尹温和与季文华约定以银泰房产集团公司为平台,以开发温馨园的名义,由季文华等人向社会公众集资。截止2007年8月31日,通过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季文华、季永军、季林青、丽水市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11866.89万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季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季林青、季胜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季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尹温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周望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亏损和无偿还能力的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5.69亿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14.72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周望慧作为银泰房产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尹温和作为银泰房产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和银泰温馨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帮助季文华等人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季文华作为银泰房产集团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完毕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抽逃出资罪。在共同非法集资过程中,周望慧、尹温和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季胜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季文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部分予以改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季文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对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的定罪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