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子尚未立案之前,我与胡四已经打过一次照面。因诉前调解未成,大清早,她将九十几岁的瘦削老母背到法庭扔下,扬长而去。老母亲一直在法庭静静坐着,脸埋在双腿之间,从清晨坐到中午,仿如一尊雕像。 事情的起因远非三两句话可以讲清。早在1986年,双亲因赡养问题,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已与两子胡二、胡三达成协议,约定双亲将所有的三间房屋,分给两子各一间,剩余一间由双亲居住到百年后归次子胡三,两子自1987年起每人每月赡养母亲15元。此后,身在外地的长子胡二时有寄钱给父母,或在探望父母时给付赡养费,但次子胡三一直没有支付过赡养费。双亲的生活主要由四个女儿照顾,其中胡四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1991年,胡三将第三间房登记到自己名下,双亲在2011年办理房屋拆迁事宜中始知此事,遂将胡三告到法庭,要求确认第三间房产权属双亲。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双亲的诉讼请求。父母子女关系进一步恶化。 2013年初,老父亲去世,胡三亦未参加父亲的葬礼,更未承担丧葬费。老母亲年岁日高,常需看病吃药,除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遂在四个女儿的帮助下,起诉至我院,要求两子每月分别向其支付赡养费800元,四女每月分别支付200元;六被告各承担其历年来医保费和医药费支出约三万元的六分之一。 诉讼主要针对胡三未赡养的行为。胡三有自己的一套理论:“父亲去世他们没来通知我,只叫别人打电话跟我说,所以我不去。”“母亲不是从我这里把房子拿走了吗,把房卖了,这样就有钱养老了;或者给我,我来养老。”各方最终还是谈不拢。胡四第二天将老母亲背到法庭扔下时,气恨地吼叫:“胡三不管,我也不管了!” 赡养父母,天经地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那天,我本以为会非常顺利,不料,一直未尽赡养义务的胡三没闹,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相对比较孝顺的胡四却闹起来了。一听判决结果,胡四就激动了。“还要我承担费用?我这么多年来付出的钱和人工找谁去算!”“分房子我没份,养老凭什么就是我!”“她前两天摔了一跤,现在还住在医院,我也不管了!你们谁爱管谁管!”“我恨你们几个姐妹!”胡四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语调高亢,不论法官如何释法明理都听不进。在一再得到“判决作出后不服只能通过上诉救济”的明确答复后,胡四突然冲到窗口要爬窗跳楼。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阻止。胡四便赖在地上不起来,打滚,撞墙,最后坐在墙角,双手捧头,一脸痛苦状。其他三个女儿见胡四听不进劝,便先行离开了。 胡四就如雕像般一直在墙角坐着,仿如那天的老母亲。下班了,她仍未有离开之意。我们试图联系她的儿子、其他亲人,都没有结果。最后打了若干电话,联系上了她所在村的干部。等村干部过来,已经快晚上八点。胡四仍保持着雕像般的姿势。最后在一个比较有威信的村干部的劝说下,她离开了法庭。走时仍不忘加一句:“你不给我改,我明天就把老娘背来!” 此后连续几天,胡四都到我办公室来坐着,一坐一整天。也是在那时,我了解到胡四对判决不服的真正原因。本来老母亲说好,以诉讼从胡三那里收回的房子给四个女儿,胡四多分点,以补偿她多年来的照顾。但在另外三个女儿接去小住的时间里,她们让母亲办了遗嘱公证,四个女儿平均继承房屋。在每天接待胡四的日子里,我百味杂陈,不禁反思了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孝”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博弈。 “孝”在古汉语里是会意字,上面是“老”,下面是“子”,意为子女供养、扶助老人即孝,上一代跟下一代密不可分。《礼记》中讲,“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这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相吻合的,界定了孝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满足父母吃穿住行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孝最起码的要求,即养亲;而在精神上供养父母,敬亲尊亲,才是孝更高层次的内涵。我国老年人数已过亿,在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尚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社会还不能完全承担起养老责任的客观事实面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方式,特别是在农村。而恰恰是在最需要子女养老尽孝的地方,孝所受到的经济利益挑战最大。在征地、拆迁背景下,许多农村家庭因此得到多套安置房,一夜之间成为拆迁“富”。在利益诱惑下,部分农村多子女家庭频频上演争夺房屋产权、继承权等大战,不惜践踏亲情。作为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的心是沉重的。 和牺牲亲情换取的经济利益相比,孝养父母才是最大的利益。对个人来讲,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我们对父母的孝养必然会对我们的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使我们在年老时,亦能感受到来自子女的关爱,形成和谐的父母子女关系。对社会来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养长辈有利于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与和睦的社会风尚。 《孟子•离娄上》言:“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愿我们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能少一些计较,多一些开阔,由己及人,由小及大,早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