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市首起网络传销案。 2010年5月,公司总部设在浙江金华市的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万家购物网作为平台,以会员消费百分之百返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参加消费、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设定条件组成区域代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普通会员五个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消费数额作为计酬方式,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区域代理商按照所属区域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酬,金牌代理商按下线消费额、营业额的0.4%计酬,金牌代理按下线消费额、营业额的0.2%计酬,公司用于返利的资金来源于收取“万家购物”加盟商营业额的16%。 2011年初,福建省建阳市的詹某某在他人介绍下,获得万家购物龙泉区域代理的初步资格,同年6月,以在45日内发展10个加盟商、营业额至少50万元,达到区域代理资格要求,成为万家购物龙泉区域代理,并于2011年7月4日在龙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龙泉爱妹万家购物网咨询服务处,之后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网”作为平台,采取“满500返500”、“一元返利”、“消费=免费=存钱”等超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召开宣传会、发放宣传单、面对面宣传等方式推广万家购物,诱使他人和商家加入万家购物,成为万家购物的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普通会员。 经公安机关查实,截止2012年5月案发止,詹某某直接发展下级会员170人,下级商家130人,区域总营业额120997965.4元,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龙泉市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酬返利给詹某某1399562.93元。除纳税98045.11元,詹某某非法获利1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作为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泉区域代理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消费返利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消费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已超过100人,且获取佣金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在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平台的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作为龙泉区域代理商,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龙泉,在整个万家购物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