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急需用钱,被告人谢某某与邱某某谋划到谢某某所在村一75岁老人家盗窃,后邱某某还找来另一被告人王某某加入作案的具体事宜。在第一次实施盗窃被察觉后,三被告人并不甘心,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老太太不在家,就实施盗窃;老太太在家,就实施抢劫。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三被告人利用邻村举办喜事,村里很多人都将前往邻村喝喜酒之际,遂决定于该日行动。 凌晨三、四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绳索、手套、帽子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前往该村,二人在村委会处与被告人谢某某碰面,谢某某事先为其准备了手工钻、钢锯条、雨衣等工具。在谢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家的后院,藏匿在叶某某家杂物间的柴火堆中伺机作案。当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与谢某某电话联系,得知叶某某并未前往邻村喝喜酒,遂决定对叶某某实施抢劫。1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戴上手套,蒙面进入叶某某家的厨房,在厨房通往卧室的过道处发现叶某某并用绳索将其手脚绑住、用毛巾将其嘴巴塞住,并将叶某某抬至一楼北侧卧室的床上,后由一人负责看人,一人负责翻找财物。 期间,两人共抢得现金1万余元,黄金手链、黄金耳环、手机、香烟等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952元。上述赃物现已基本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结伙抢劫、抢劫数额接近巨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已基本追回,三被告人已赔偿或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