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借款“利滚利”,5年后“滚”至9万多。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拒付“利滚利”获得支持。该案双方当事人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2007年1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满一年后,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一年利息9600元,本金4万元未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先后三次重新出具三张借条,将利息计入本金逐年计算复利。第一年本金4万元,第二年按月利率20‰计本息4.96万元(以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12个月),第三年本息6.1504万元(以4.9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12个月),第四年本息7.6264万元(以6.150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12个月),第五年本息9.1516万元(以7.626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10个月)。但被告三次出具借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以借条为据,要求被告归还本金9.151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1月29日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被告则认为,借款的实际本金为4万元,只同意归还本金4万元、支付一年利息9600元。 “利滚利”是一种不合法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经法官释法,原被告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同意按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双方经测算后达成了归还本息7万元的协议。同时原告体谅到被告目前的困境,双方还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