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6月27日 地 点:杭州西湖法院 一家胶丸厂,一份处罚决定书,两场行政诉讼。 新昌沃州胶丸厂再次坐到了原告席上,对面的被告依然是浙江省药监局。去年,这家公司生产的胶囊铬含量超标,被省药监局处以吊证处罚。双方曾就这一处罚决定是否过重有过一次交锋。 在沃州公司看来,其他同类型的胶丸厂没有被吊证,而自己却被处以“极刑”,这样不同的命运就在于省药监局的一份《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而这次诉讼的目的,沃州公司就是要省药监局公开这份会议纪要,让自己“死”得明明白白。 沃州公司向法庭提交了7项证据,为了证明省药监部门是依据这份会议纪要,对与沃州公司同类同情形的3家企业处以不予吊证的决定。“也就是说,该会议纪要界定了吊销与不吊销许可证的执法标准。”沃州公司代理人提出,“被告在行政处罚前的听证程序、新昌同类案件庭审陈述及不吊销新昌其他企业的处理意见中,认可了该会议纪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原告沃州公司认为,这一政府信息与他们存在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公开。 但省药监局坚持,这份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他们认为,该会议纪要不涉及原告沃州公司的切身利益,内容也没有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影响,因此无需公开,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公开。“会议纪要只是内部文件资料,是对很多铬超标胶囊查处的阶段性研究,不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省药监局的代理人认为,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提起适用该会议纪要,在处罚当中也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处罚对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沃州公司诉请。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点评】有些胶丸厂生产的问题胶囊铬含量超标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确实应该处以严惩。但行政处罚应公平、公开,对于处罚的标准,大家还是很想知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