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龙泉市八都镇一农民邹某某竟然想到购买游戏机开设赌场,获利16629元。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外地购买游戏机 房间内开设赌场 2012年5月至8月期间,邹某某从浙江省义乌市等地购进欢天喜地连线游戏机8台、梭哈扑克游戏机9台、夕阳天使投币游戏机1台、狼II投币游戏机2台、不倒翁投币游戏机1台。在龙泉市八都镇娱乐中心一楼的一个房间内供他人赌博。期间有当地居民李某、邹某等人在此进行赌博,被告人邹某某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6629元。 名为游戏机 实为赌博机 经龙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邹某某从浙江省义乌市等地购进的欢天喜地连线游戏机、梭哈扑克游戏机、夕阳天使投币游戏机、狼II投币游戏机、不倒翁投币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邹某某的行为不是简单的无证经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而是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构成开设赌场罪获刑罚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无证经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