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首先想到那些机动车驾驶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忽视交通法规,非机动车主甚至行人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动车的速度及危害性已经和机动车没有明显区别,如果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不仅很容易引起悲剧的发生,还能构成交通肇事罪。15日,龙泉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电动车肇事逃逸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 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防盗号牌为龙泉电动51708号翔美牌轻便摩托车由龙泉市中山西路往龙泉市塔石方向行驶。6时58分许,当车辆途经龙泉市华楼街50号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下首路段时,与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在送余某某去市人民医院的途中逃逸。2010年8月19日,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般来说,机动车和较大型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就会损害生命财产安全,而像电动车这种非机动车辆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危及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从实际情况和法条来看,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只限于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案的实际意义在于,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对所有的电动车使用者都将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使其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