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我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某(龙泉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已于2013年11月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公众4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4月9日0时4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越野车,沿龙泉市剑川大桥由北向南行驶时,碰撞前方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叶某某死亡并坠入瓯江、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当天1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司法鉴定,保时捷越野车在事故发生碰撞时瞬时速度约为78公里/小时至93公里/小时,事故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叶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105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吴某某还是另外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2013年8月与其胞兄吴某(已判刑)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被告人吴某某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对该案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