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6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公众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今年5月15日,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起至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6名被告人在明知我市留槎洲水上乐园码头工程用地已被征用的情况下,仍带领龙渊街道二村部分村民到水上乐园码头,以在施工现场站立、围堵、拦截、攀爬挖掘机、翻斗车等方式聚众阻碍工程施工,致使水上码头工程长达15天无法正常生产,造成损失人民币458055元。 6月17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徐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于6月24日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经过4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宣布对该案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