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挣取开票费,通过成立空壳苗木业合作社,在无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半年时间为252家公司虚开了7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额达4.6亿余元。今天,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大虚开发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某、吴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80万元至4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在李某的提议下,吴某先后在龙泉成立了两家苗木合作社。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吴某与李某指使会计每个月以合作社的名义向国税部门最大限度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达700份,且每份发票开票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实际上,这两家合作社压根就没有苗木基地,也没有进行苗木种植,只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为了顺利注册合作社种了几棵小树苗,之后就再也没有种过苗木了。从国税部门领取的发票基本上被送往杭州,交于李某使用。而李某则利用这些发票,在无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0.4%至0.7%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发票。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李某累计虚开发票份数达672份,涉及受票单位252家,价税合计人民币达4.04亿余元。所获开票费被李某、吴某两人私分。 此外,2016年7至8月间,因自己苗木合作社做账需要,吴某根据李某的要求提供了他人的身份信息,李某再以收购苗木的名义,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价税合计2700万余元。 这些受票单位,遍及浙江、江苏、江西等14个省市,以园林市政公司为主。为了尽早结算工程款,他们将购买的苗木发票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列入公司成本。小小两家合作社,短时间内大数目地领取发票,很快引起了国税部门的注意,并将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2017年3月,12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