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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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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时间:2015-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刑事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民商事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日。

四、再审案件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裁定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期限规定。

  五、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六、管辖异议、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公告的,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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