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 诉 (一)起诉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四)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管 辖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辖区内且争议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且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7、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立 案 1、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材料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登记立案;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期间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交至案件承办法官或由立案大厅、四个法庭立案接待室转交案件承办法官。案件承办法官审核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3、公示催告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并办理。 4、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案件为三十日)。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