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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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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导诉制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2-09-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项承诺”确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法院工作作风,实现“司法为民”要求,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导诉制度应当坚持导诉与咨询、导诉与宣传、导诉与接访相结合,为群众提供便利,方便群众诉讼。

第三条 导诉员应当认真履行导诉职责;导诉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当事人诉讼,提供立案咨询;

2、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进行举证指导。

4、配合立案庭接待来访,配合业务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5、告知或引领当事人到相关庭室和审判法庭。

第四条 导诉员接待当事人来访应当做到文明热情,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涉案疑问要耐心细致地解答,并做好登记。

登记薄应当记载当事人姓名、住址、来访时间、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接待情况。

第五条 来访人员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导诉员提出咨询的,导诉员在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时,应当同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

第六条 导诉员值班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便于当事人监督。

第七条 导诉员在值班期间应当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导诉员执行上岗交接班制度,当日值班导诉员应当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日值班记录本签名后交次日导诉员。

第九条 导诉员由专人担任。

为了加强导诉制度的组织协调,成立导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导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导诉员日常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导诉员未按规定履行导诉职责,擅自离岗脱岗的,按照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导诉台是导诉员上班期间的工作场所;导诉台设置在本院立案大厅。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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