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 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照0.5%。 2、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判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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