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须知
时间:2012-11-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公安机关承担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捕犯罪嫌疑人,预审,提交起诉意见书,看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法律授权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等。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在以上过程中,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已物质损失的诉讼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被称为附带,指的是此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在何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辩护人和代理人 

什么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什么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什么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什么时侯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什么人应该获得指定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上诉和申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缓刑和减刑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暂缓执行刑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的特殊的执行方式。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验。在缓刑考验期内如再没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犯新罪,两罪合并处罚。 

减刑对正在服刑犯人的减刑由监狱根据罪犯的劳改表现提出,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司法局)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行政诉讼须知
上一篇:民事诉讼须知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