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注意事项 (一)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即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法庭上有权提供新的证据; 7、对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9、当事人有请示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0、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11、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2、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3、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5、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示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得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二)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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