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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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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时间:2014-03-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如果您与他人之间产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虽然诉讼不见得是最好的一招,但有时却是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如果您希望您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简单地讲,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您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才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的话,您很有可能败诉。下面,我们向您介绍一些主要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如果您“不幸”在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期间才提起诉讼,又如果对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的话,先别泄气,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那么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除了诉讼时效中断外,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法律还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下规定,那么还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护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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