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定于2014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外人翁庆富、陈传金与被执行人陈永忠(龙泉市华港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