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2014)丽龙执异字第1号
案外人:翁庆富、陈传金
申请执行人:赵建龙
被执行人:陈永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翁庆富、陈传金与被执行人陈永忠(龙泉市华港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由审判员韩勇建、李松根、陪审员蒋继树组成合议庭审理,由韩勇建担任审判长,本案由刘娟担任代书记员,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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