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丽龙破字第1-1号
本院根据黄董芳的申请于2015年2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指定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4月24日前,向浙江群舟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龙泉市龙翔路翔宇楼403室;邮政编码:323700;联系电话:7122215